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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践性合同有哪四个

2025-11-20 21:30:4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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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-11-20 21:30:46

实践性合同有哪四个】在法律实践中,合同的种类繁多,根据其成立要件的不同,可以分为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。其中,实践性合同是指合同不仅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,还需要实际交付标的物或完成特定行为后才能成立的合同。

以下是对实践性合同的总结与归纳,帮助读者更清晰地了解这一类合同的特点及具体类型。

一、实践性合同的定义

实践性合同,又称“要物合同”,是指合同的成立不仅需要当事人之间的合意(即意思表示一致),还必须以实际交付标的物或完成特定行为为成立要件的合同。也就是说,仅有双方达成协议是不够的,还必须有实际的交付行为,合同才正式生效。

二、常见的四类实践性合同

以下是我国《民法典》中明确规定的四种实践性合同:

序号 合同名称 定义说明 是否需交付标的物/行为
1 借款合同(自然人之间)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,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,无需书面形式。 需交付借款
2 保管合同 保管人接受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,并承诺妥善保管的合同。 需交付保管物
3 运输合同 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的合同。 需交付运输服务
4 融资租赁合同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、租赁物的选择,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,提供给承租人使用、收益的合同。 需交付租赁物

三、实践性合同与诺成性合同的区别

对比项 实践性合同 诺成性合同
成立条件 需要实际交付标的物或行为 仅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
典型例子 借款合同、保管合同、运输合同等 买卖合同、租赁合同、承揽合同等
法律效力 未交付前不成立 合意达成即成立
实务意义 强调实际履行的重要性 更注重合同条款的约定

四、总结

实践性合同在法律上具有特殊性,其成立依赖于实际交付,而非仅仅依靠双方的合意。了解这四类合同,有助于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更好地判断合同是否已经成立,避免因误解而产生纠纷。

在签订合同之前,尤其是涉及实物交付或服务提供的合同,应特别注意合同的性质,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和可执行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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