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了进一步规范统计工作,加强对统计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,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,维护统计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适用范围
本办法适用于在统计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行为,包括但不限于虚报、瞒报、伪造、篡改统计资料等行为。
第二条 处分原则
对于统计违法责任人的处分应坚持实事求是、依法依规的原则,做到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凿、定性准确、处理恰当、程序合法。
第三条 责任划分
根据统计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,将责任人分为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。直接责任人是指具体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人员;领导责任人是指对统计违法行为负有领导责任的相关负责人。
第四条 处分措施
针对不同类型的统计违法行为,采取相应的处分措施,包括但不限于警告、记过、降级、撤职、开除等行政处分,以及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五条 处理程序
统计违法责任人的处分处理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,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调查核实,提出处理意见,并征求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。
第六条 监督检查
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统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,及时发现并纠正统计违法行为,保障统计数据的质量。
第七条 法律责任
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、妨碍对统计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,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第八条 附则
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。
以上为《统计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》的全部内容,旨在通过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,促进统计工作的健康发展,提高统计数据的可信度和社会公信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