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我国的土地制度中,《宪法》对土地所有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,其中特别指出了一部分土地不属于集体所有。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体系,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,这是与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由集体所有形成鲜明对比的重要条款。这一规定不仅明确了土地权属的基本框架,也为后续的土地管理政策奠定了基础。
在具体实践中,国家所有的土地包括但不限于城市中的道路、广场、公园等公共设施用地,以及因公共利益需要而被征收的集体土地。这些土地的性质决定了它们不能归集体所有,而是直接归属于国家,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求或进行合理的开发利用。
此外,《宪法》还强调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原则,这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提供了法律保障。同时,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,也设定了严格的用途管制措施,确保其合理利用的同时保护耕地资源。
综上所述,《宪法》明确规定了不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类型,并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加以细化落实,体现了国家对土地资源管理和保护的高度重视。这部分土地属于国家所有,而非集体所有。